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一系列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将开始正式实施,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中药饮片包装不符合规定的要实施处罚;未通过GSP认证的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将停止经营;广告电子政务系统正式启动等。为正确把握这些新政策,处理好在新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矛盾,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6月29日,市药监局在济宁召开全市药品市场监督工作座谈会,部署指导全市药监系统做好各项工作。
一、零售药店销售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 为了避免不合理使用和滥用抗菌药物造成的药物不良反应和细菌耐药性增加的危险,国家局要求从今年7月1日开始,对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必须凭医师处方购买和销售。6月3日,国家局郑筱萸局长在“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再次强调,加强抗菌药物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关乎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健康,我们必须站在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高度来对待这个问题。6月19日,市药监局组织了在济宁文化广场举办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悬挂横幅,摆放咨询展示台,向群众散发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单,接受群众安全用药咨询,指导广大群众安全用药。全市药品监管人员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宣传教育到位、监督检查到位、执法工作到位。确保从7月1日起,零售药店抗菌药物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这一规定的落实。
二、严格药品经营准入和GSP认证工作 要依法把好药品经营准入关,以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契机,按照《办法》的规定,严格程序、严格标准,认真做好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批工作,使药品经营许可工作进入依法审批、依法监管的轨道,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健康发展。 2004年GSP认证工作目标已经明确,截止6月30日,要完成地市以上城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的认证工作;到12月31日为止,完成除县以下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 我市现有药品批发法人企业15家,独立非法人批发企业2家,零售连锁企业4家。到目前为止,已分别通过认证11家、1家、4家,占各自总数的73.33%、50%和100%。今年需要认证的单体零售药店247家,通过认证或者现场检查合格的10家,已经申报认证的或者现场认证未通过的5家。我市今年的GSP认证工作,特别是零售企业的认证任务还相当艰巨和繁重,需要我们引起高度重视,必须按照国家要求时限保质保量地完成GSP认证工作。
三、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是保障广大农村群众能够使用到质量可靠,疗效确切药品的重要举措,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内容,也是药监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认真落实国家局《关于全面开展“两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省局对“两网”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一要与整顿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工作相结合,狠抓农村药品购销渠道的规范,使农村药品购销渠道合法、责任明确。正确处理好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的问题,防止出现变相经营、违法经营的现象。二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药品连锁配送进县到乡,药品配送供应进村,解决农民购药方便、质量可靠的问题。三要坚决按照省局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保证今年工作责任目标的完成。四要因地制宜建立农村药品信息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对农村药品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中药饮片包装必须符合中药饮片包装要求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2004年 7月1日起中药饮片包装必须符合中药饮片包装要求,一是生产中药饮片,应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及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严禁选用与药品性质不相适应和对药品质量可能产生影响的包装材料。二是中药饮片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中药饮片的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三是中药饮片在发运过程中必须要有包装。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等,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四是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中药饮片,一律不准销售。对2004年7月1日以后仍不符合中药饮片包装要求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加强对辖区内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中药饮片的行为,明确属地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五、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网上申报系统,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开通运行 这套系统的使用不仅为广告主申报药品广告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程序,也将对加快药品广告的审批进度、缩短审批时限、统一药品广告的审查标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套系统还有助于我们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监控药品广告的发布情况,有效地实施监督手段;同时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的力量,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的监督工作力度。具体使用方法请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dda.gov.cn)查询。
(市场监督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