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开展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资格核查工作,济宁康福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中心店等30家药品零售门店符合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根据《条例》规定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我局对过去认定的214家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进行了核查,重点核查了药店的经营形式、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品种及库存情况等内容。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通过核查,重新确认了济宁康福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济宁圣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乡康福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三家零售连锁公司的30个门店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其他单位因不具备条件而被取消经营资格。
对取消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店,其库存情况进行了登记备案,不得继续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库存产品售完为止。
在这次核查中,我局还同时对消费者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患者常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主要有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等,主要从医疗机构购买。原因是第二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处方药有关规定管理,且价格比较便宜,患者一般到医院就诊后直接购买。所以,现30家药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能够满足消费者的用药需求。
(药品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