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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抓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与重点卫生院建设相结合

阅读: 时间: 2006-3-2 9:02:48 编辑: millo

 

        近日,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专人到被省定为重点卫生院建设的谷村镇、大安镇卫生院,对正在建设的药房(药库)的设置进行指导。为达到规范化药房(药库)标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与当地卫生部门联系,结合重点卫生院建设,从卫生院整修业务用房开始,就对药房(药库)的布局、设施、设备的建设进行帮促、指导。
        山东省于2005年12月份出台了《关于实施“360工程”,加强全省重点卫生院建设的意见》在全省选定16个地市36所卫生院,向重点乡镇倾斜,由省、市、县三级对其优先进行建设和改造,从而缓解乡镇卫生院设施陈旧、农民看病难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现有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特别是重点卫生院的发展现状,与农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还有相当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基础设施陈旧落后;(二)管理技术人员匮乏;(三)自我发展能力低下;(四)农民就医困难较大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自身发展,而药品质量是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保障群众健康的基础,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这次重点卫生院的建设,为搞好乡镇卫生院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主动与卫生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把规范化药房(药库)建设纳入重点卫生院建设中。
        目前,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药学技术人员匮乏,从药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许多乡镇卫生院药房(药库)的从药人员是由护理、检验、医疗等专业的人员改行的,他们对药品管理知识以及药事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二)硬件投入不足,药库面积小,药品储存条件差,未配备必须的药品养护、陈列设施;(三)药库药房与办公区、值班区不分,药品未按剂型或功能主治进行分类;(四)管理制度不完善,药事管理组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门达成共识,制定了《镇卫生院药房(药库)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在重点卫生院建设过程中,从药库药房的布局、设置、管理制度、人员条件、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入手,一手抓硬件设施建设,一手抓软件的落实,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在重点卫生院建设中业务用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情况下,规定出药房(药库)的用房面积,药库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根据药品的储存要求,应设置常温库(0-30℃),阴凉库(<20℃),应设置合格区、不合格区、退货区、待检区,各区应有明显的标志,药房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二)应配置必需的药品养护设备,应配备调节温湿度的空凋,冷藏设备(2-10℃)和放置药品的货架,配备防尘、避光、防鼠、防潮、防虫、防霉设备和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药库、药房环境应清洁,无污染物,办公、值班区域应分开。(三)完善各项药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定期对卫生院药品使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跟踪督查,库存和药房药品按照剂型或功能主治进行分类管理。(四)配备一定比例的药学技术人员,确保每个卫生院配备具有中级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2-3名,应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药事法律法规知识,所有从药人员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按照制定的《镇卫生院规范化药房(药库)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在重点卫生院建设改造过程及完工后,对药房(药库)进行验收,使卫生院药房(药库)进一步规范,药品质量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药品监督中,联合卫生部门开展对规范化药房(药库)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把药房(药库)建设成一个精神文明的窗口,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建设和谐社会和全面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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