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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意见

阅读: 时间: 2006-10-27 10:16:18 编辑: millo

        针对我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量大面广、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于06年9月6日出台了《关于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对食品小作坊进行了科学界定,明确了食品小作坊的概念、监管原则和监管措施,落实了各部门在食品小作坊上的监管责任。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食品小作坊界定为地处农村(含乡镇、城乡接合部的办事处所在地)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用传统工艺加工生产,产品为当地群众生活所需要,并只在本乡镇、办事处或周边小范围内销售的家庭式食品加工作坊。市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的食品加工点和虽有营业执照但未年审的食品小作坊,并对城乡集贸市场和其他市场内现场加工销售的食品加工作坊依法管理;市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加工点和虽有卫生许可证但未年审的食品小作坊,对在超市现场加工销售的食品加工作坊依法管理;市质监部门负责依法监管“一照两证”(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齐全的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和依法查处“一照两证”齐全的食品小作坊的质量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综合监督职责,加大对食品小作坊监管的督查督办力度,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按照《监管意见》要求,市质监等部门将对全市食品小作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掌握监管小作坊的数量、产品种类、基本条件、质量安全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对普查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制定全市小作坊监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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