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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范围目录的通知

阅读: 时间: 2004-6-5 11:21:00 编辑: millo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范围目录的通知(鲁卫医发[2003]18号)

各市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省卫生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山东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等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范围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核定的诊疗科目从《目录》中选择配备不超过200个品种的药品。

二、特殊情况下,《目录》中药品品种不能满足诊疗需要时,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可从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中调剂配备不超过40个品种的药品(按规定不得配备的除外)。调剂配备的药品应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已经备案的品种,一年内有效。

三、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应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置药品,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四、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必须凭处方调配药品,其药柜与诊疗场所应明确分隔,不得以柜台、橱窗等形式敞开设置,不得以行医为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五、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购进和使用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有关证明文件及药品购进票据须留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总的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发现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的药品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退换货或给患者使用。

六、省卫生厅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需要及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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