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中区玉杰保健药店变更经营地址,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04年4月19日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以(济药)责改通[2004]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04年4月2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经落实,济宁市市中区玉杰保健药店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变更药品经营地址,现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宣布济宁市市中区玉杰保健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
济宁市市中区玉杰保健药店应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否则,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