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及<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1、为了加强对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3、结果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开办,适用《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 5、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的岗位是指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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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
1、为了加强对开办零售药店(含零售连锁门店)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3、结果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4、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的岗位是指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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