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组织机构 | 工作动态 | 公告通知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行政审批 | 资源下载 | 数据查询
搜索本站文章(Google):

首页 > 公告通知 > 正文

关于转发《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及《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阅读: 时间: 2004-9-27 17:29:15 编辑: millo

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及<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1、为了加强对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3、结果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开办,适用《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
5、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的岗位是指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下载项目表格

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

1、为了加强对开办零售药店(含零售连锁门店)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2、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3、结果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4、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的岗位是指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下载项目表格


相关资源
本站由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管理
地址:济宁市市中区古槐路37号 邮政编码:272019 电子邮件:jifdanews@gmail.com
本站信息版权所有,未经书面许可,翻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