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鲁食药监市〔2004〕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