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申报GSP认证的城区药品零售企业的处理意见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鲁药监市字[2004]10号)和《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04]103号)精神,对于我市未申请GSP认证的城区(指县及县以上城市所在地)药品零售企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GSP认证和换发《药品经营许证》有关规定,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通过GSP认证而至时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受理的药品经营企业,不予换证。企业现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
二、对于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城区药品零售企业,2005年1月1日起必须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三、要重视并妥善处理应申报而未申报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和停业善后事宜,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避免发生新的无证经营药品行为。
四、各县市局要在2004年12月20日前将《停止药品经营通知书》发放给本辖区内应申报而未申报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及申请未被受理的药品零售和药品GSP认证不合格的企业,2005年1月1日将上述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后交市局市场监督科。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停止药品经营通知书
编号:
停止药品经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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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县及县以上城市所在地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通过GSP认证而至时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受理的药品经营企业,不予换证。企业现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1日起必须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如有药品经营行为,依法按无证经营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停止药品经营通知书副件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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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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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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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签 字 |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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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企业签字后,连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一并交驻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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