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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阅读: 时间: 2005-7-12 11:01:47 编辑: millo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市麻醉、精神等特殊药品的经营、使用管理,保障医疗用药安全,并根据外地个别医疗机构擅自将库存“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度冷丁)”批量售给非医疗渠道,造成麻醉药品严重流失的现象,强化麻醉药品日常监管,杜绝类似事件在我市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购买、使用、库存麻醉、精神药品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做到“帐、卡、物”相符,如有帐目、处方、库存数量不相符的情况,一定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各医疗机构必须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购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更不得擅自将库存麻醉、精神药品一次批量销售给非法单位和个人,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晚癌病人所用麻醉药品针剂,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和户籍薄(身份证)到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癌症疼痛坚持三阶梯治疗的原则,合理使用麻醉药品针剂。各医疗单位要防止套购麻醉、精神药品现象发生。
        二、济宁市医药(集团)总公司要加强麻醉药品经营和供应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市药监部门审核批准的购用计划和增补计划供给。并要加强麻醉、精神药品的仓储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杜绝麻醉、精神药品被盗窃、骗购事件发生。
        三、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具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经营资格的医疗单位、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特别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检查,检查中认真检查各单位近3年特殊药品购进和使用数量,认真核对帐目、处方、库存量,凡帐目、数量与处方消耗量不相符的,一定要查明去向,决不能姑息迁就。市局近期将对各县(市)局的检查情况、市区各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各县(市)局和市区单位的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底前报市局药品管理科。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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