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经营企业:
现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的通知》(鲁食药监安函[2006]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新增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要依照《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审查办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加入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有关事宜。
二、各新增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活动。
三、各县(市)局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严防流入非法渠道。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