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鲁食药监安[2006]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局要求,做好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及电子身份识别器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所报数据真实、及时、准确。
二、各县市局要积极做好辖区内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运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指定专人及时查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送的信息,追踪特殊药品流向,严防流弊案件发生。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不真实的企业,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