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二类精神药品
经营(零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我局组织开展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企业的资格核查、认定工作。经审核,确认济宁康福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资格,现将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企业需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应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处方中剂量按照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即“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二、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我局将在企业和相应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同时下发“特殊药品定点经营企业批件”。批件内容如发生变更,应及时到我局办理变更事宜。
三、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资格的零售企业一律不得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其中原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资格的企业应将库存登记造册,按规定售完为止。库存情况需报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局核查后报市局备案。市区单位迳报市局。
四、各有关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向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核实有关资质文件,不得向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五、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对违法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我局下发的《关于公布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名单的通知》(济药管字[2002]142号)及《关于公布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连锁)企业名单的通知》(济食药监药[2005]41号)两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济宁市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名单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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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二类精神药品 零售 资格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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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李广生、陈颖副市长,贺雷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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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1月12日印发 |
附件:
济宁市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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