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等规章。现将学习贯彻以上规章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重要意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是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生产、实验研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以上规章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和试验研究行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单位可从国家局网站(www. sfda.gov.cn)、省局网站(www.sdfda.gov.cn)下载上述规章,在单位内部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根据国家局、省局要求,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要加强本单位仓储、防盗设施、配送车辆等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特殊药品购进、运输、出入库、批发、零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杜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临床渠道。
凡使用咖啡因、巴比妥等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的制剂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单位申报计划、实际生产数量申请购买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具体生产中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投料,做好生产记录,避免精神药品流失。
同时,以申报注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份的复方制剂)为目的和方向的研究单位,要按照规定提报实验研究立项申请,加强药物临床前研究的管理,防止违反有关禁毒法规、行政法规的现象发生。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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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特殊药品 贯彻实施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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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李广生、陈颖副市长,贺雷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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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1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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