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分我市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经营企业供药责任区域的通知
济宁市医药(集团)总公司、山东鲁抗药品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省局《转发关于学习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鲁食药监法[2005]184号)要求,本着安全供药、有利监管的原则,现将我市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简称麻精药品经营企业)供药责任区域划分予以公布(见附件),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麻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保障供药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合法用药需求,满足临床医疗用药需要。
二、麻精药品责任区域供药实施动态管理,药监部门将根据经营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经营管理情况、医疗机构的意见和要求及我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调整供药责任区域。
三、各麻精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特此通知。
附件:济宁市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供药责任区域
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麻醉药品 供应 责任区域 通知
抄送: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宁市卫生局、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区医疗机构。
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3月8日印发
附件:济宁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药责任区域
济宁市医药(集团)总公司:
市中区、兖州市、曲阜市、泗水县、邹城市、微山县、鱼台县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以及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精神病防治院、传染病医院。
山东鲁抗药品经营有限公司:
任城区、金乡县、嘉祥县、梁山县、汶上县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以及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市直机关医院、市妇女儿童医院、济宁肿瘤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