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食药监市[2006]26号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回收药品
清除非法回收药品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最近,市区人行道上、电线杆上及一些小区出现了大量非法回收药品的小广告,严重影响了我市药品市场秩序,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打击非法回收药品的违法行为,净化我市药品市场,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回收药品,清除非法回收药品广告”的专项行动。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回收药品的危害性,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性,积极参加到“打击非法回收药品,清除非法回收药品广告”的专项行动中来,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不收购非法回收的药品。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切实做到从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不收购无证人员推销的药品,发现非法回收、非法销售药品以及张贴非法回收药品广告的行为积极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9600111)。
三、集中时间开展清除非法回收药品广告的专项行动。从2006年3月22日到3月31日全市开展集中行动,全市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积极参加行动,对本单位周围300米范围内张贴在人行道上、电线杆上以及其他附着物上的非法回收药品广告进行清除。各单位要将清除的广告妥善保存(确实无法整体清除的用刀片刮除并统计数量),清点数量,于2006年4月5日前交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区、任城区各单位直接交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科)。
四、长期坚持,彻底清除非法回收药品广告,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集中行动结束后,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长期清除非法回收药品广告工作,坚持经常性的巡查,发现违法回收药品广告及时清除(或刮除)并妥善保存,年底(12月15日)前集中上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对清除非法药品广告多,成绩突出,单位周围无 “非法回收药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