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区医疗机构: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2006年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月报表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域性批发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及零售)企业、特殊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各医疗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月报表填报工作。请各单位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法于6月30日前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区单位报市局药品管理科。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月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月报表》)需于每月5日前报至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区企业迳报市局药品管理科。《月报表》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书面报告等方式报送。实行微机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将管理系统中的购、销记录等作为报表上报,但内容需和本通知《月报表》基本一致。报表工作不再按照市局《关于建立特殊药品报表制度的通知》(济药管字[2004]88号)中格式保送。
三、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月报表》的收集、审查、核实工作,敦促辖区内各单位及时填报报表,并及时将《月报表》整理汇总上报市局。
四、依据省、市2006年度药品管理工作要点,对区域性批发企业、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每月检查一次,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批发、零售)每季度检查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检查频度。各县市局要按规定组织好辖区内特殊药品监督检查工作,每季度末将检查情况报市局药品管理科。市局将对市区企业进行检查,同时对各县市企业不定期抽查。
五、凡未按照规定报告精神药品生产情况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及流向的,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67、69条的规定处理。
附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月报表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