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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抓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通知

阅读: 时间: 2007-5-18 15:34:59 编辑: millo


关于切实抓好《药品流通
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已于2006年12月8日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3月份以来,各单位普遍抓紧了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顺利实施作了必要的准备。但从目前情况看,还存在学习培训不深入、办法内容不熟悉、规定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确保《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学习宣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5月份,要对所有人员培训一遍,尤其对一线执法人员和直接涉药人员做到不留死角,培训后要进行考核,使他们熟练掌握《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在执法活动或药品经营使用中严格执行。以不同形式做好社会宣传,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浓厚的氛围。
        二、全面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办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以及涉药单位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尤其要认真落实《办法》新的规定,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等等。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的力度。各涉药单位要强化法规意识,不断增强贯彻《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行为。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及时纠正违规问题。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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