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7年5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贯彻两个规章,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办法》和《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对药品广告监督人员的指导,切实提高药品广告监督队伍的工作水平;做好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经营企业、新闻媒介的宣传工作,引导其依法申请和发布药品广告。 二、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对发布的药品广告要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药品商品名、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 三、各县局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对辖区内监督监测到的违法广告,依据国家局网站批准内容进行核对,对属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严重违法广告,即属于以下情节的:A.任意夸大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B.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C.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D.含有治愈率和有效率的广告;E.以儿童为诉求对象、儿童名义介绍药品;F.禁止发布的药品广告,应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件一),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同时连同违法广告样件一并上报市局。 四、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办法》和《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加大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和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及时报送《药品广告秩序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二)、《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结果表》(附件三)、《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结果统计表》(附件四)。市局将依据《山东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对各县(市)局药品广告监测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1、《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 2、《药品广告秩序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3、《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结果表》; 4、《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结果统计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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