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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阅读: 时间: 2007-6-27 14:34:16 编辑: millo

济食药监市[2007]91号
 
关于对《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贯彻落实
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市区各医疗机构: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我局已进行宣传、培训,按照今年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各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一、检查范围
    市直、市中区、任城区、高新区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各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开储存药品;是否采取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鼠、防火等措施;是否建立了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是否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
  (二)调配药品时是否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饮片;
  (三)是否以非药品充当药品治疗疾病;
  (四)是否安排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者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五)是否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六)是否安排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七)中药饮片、注射剂、血液制品等重点品种的购销、储存及质量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07年7月份开始,力争三季度结束,各单位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要求
    此次检查依照《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的规定要求进行,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以本次检查为契机,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依法规范药品的购进、储存、调配及应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药品  条例   执法   检查   通知                  
  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7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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