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省政府批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规范》的重要性,认清《规范》的实施对加强药品使用的科学监管、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局要认真做好《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对“用药人”的指导,切实增强他们贯彻执行《规范》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感。同时要抓好内部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水平。
三、各县(市、区)局要结合《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一并抓好《规范》的贯彻实施。各县(市、区)局要结合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第四季度开展一次针对“用药人”贯彻执行《规范》的专项检查活动,对执行较差的单位要严格依照《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进行处罚。检查情况于12月31日前报市局市场监督科。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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