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管理及考核工作,我局草拟了《济宁市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济宁市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考核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两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2月29日14点前反馈给市局市场监督科。
济宁市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管理办法(试 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网络的作用,做好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134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三网”的意见》(济政发〔2007〕号)等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含街道办办事处、下同)食品药品监管站是设在乡镇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承担所辖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业务考核。
第四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设置应具备以下工作条件:
应具备“八有”即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机构牌子、有联系举报电话、有工作制度和职责分工、有工作记录、有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档案、有微机、有正常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信息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负责建立辖区管理相对人档案,负责收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负责收集上报本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意见,对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举报。
(五)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有关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
(六)定期巡查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要时协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七)积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三网”建设,推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深入开展。
(八)完成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应制订以下工作制度:
(一) 学习制度;
(二) 宣传培训制度
(三) 会议制度;
(四) 巡查制度;
(五) 信息收集报送制度;
(六) 档案管理制度;
(七) 案件举报登记制度;
(八) 对食品药品信息员监督、管理、考核制度。
第七条 对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开展、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合格、基本合格,考核结果装入食品药品监管站年度考核档案。
第八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考核结果为先进的食品药品监管站给予表彰奖励,对基本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管站给予通报,考核结果通报当地乡镇党委、政府。
第九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考核标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