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及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济食药监办[2007]231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 为切实做好全市反兴奋剂工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青岛海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及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联合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办[2007]227号,以下简称为《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及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的联合专项治理工作,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从严从重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违法行为。 二、检查内容 各有关部门要逐级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检查计划,按照《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突出重点,组织本部门有关科室分工协作,认真完成检查任务。 (一)对生产企业的检查 对各类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是药品生产企业和化工生产企业,摸清自2004年3月《反兴奋剂条例》实施以来,生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企业的情况。 各药品生产企业要对照《2007年兴奋剂目录》,认真梳理本单位品种,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作好整改,并将自查报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对经营企业的检查 1、药品零售企业店堂应按规定设有“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警示语。 2、有关药品经营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再销售包装标识或说明书未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 3、检查的重点,一是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是否按规定渠道销售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是否按规定保存销售和出入库等情况的记录;二是药品批发企业是否未获得经营资格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关系到我市能否做好反兴奋剂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运动员和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联合执法,严肃查处 专项治理工作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加强对化工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要重点加强对犯罪活动的打击;体育主管部门重点负责提供反兴奋剂工作相关信息和技术指导。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移送相应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按《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 请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及时总结上报,并做好迎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专项治理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 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管理科 朱国荣 市场监督科 刘发明 电话:3155699(药品科)、3155689(市场科) 济宁市公安局 禁毒处 何绪江 电话: 2960266、 13863706817 济宁海关 通关科 黄秀国 电话:2347730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注册科 夏伟亭 电话:2883872 济宁市体育局 训练科 王文军 电话: 2967720 附件: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及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联合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